周某诉某游泳馆及某设施维护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2日,12岁的周某随父母前往某游泳馆消费,入场时出示了电子消费凭证。游泳馆池畔设有供休息用的金属护栏,该护栏由某设施维护公司负责日常巡检与维护。当日,周某在池边玩耍时,因护栏底部连接处锈蚀断裂,导致护栏整体倾倒,周某被砸中后摔倒,头部及四肢多处受伤。经送医诊断,周某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伴有轻微脑震荡,住院治疗10天。出院后,周某因疼痛导致活动受限,经司法鉴定,其伤情虽未构成传统意义上的伤残等级,但考虑到其未成年身份及后续康复期的特殊护理需求,家属主张参照残疾赔偿金标准进行赔偿,合计损失达120万元。某游泳馆与某设施维护公司辩称已履行常规检查义务,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护栏质量进行鉴定,确认护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维护记录缺失。一审法院认定某游泳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某设施维护公司存在维护过失,判决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周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20万元。两被告不服,以赔偿金额过高、责任划分不清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设施维护单位是否尽到周密的安全保障义务,认为对于未成年人聚集的公共场所,设施安全性标准应高于一般标准。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游泳馆作为经营场所,某设施维护公司作为专业维护方,均未对存在隐患的护栏进行及时修复或警示,违反了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鉴于受害人周某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虽有一定看护疏忽,但主要责任在于设施缺陷。现两被告同意在合理范围内调解,最终确定两被告共同赔偿周某各项损失共计105万元,含残疾赔偿金(参照标准计算)、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款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设施维护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受害的特殊保护。通过“消费凭证”锁定服务关系,结合“设施维护”瑕疵认定责任,为同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案件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司法认定提供了典型参考,强调了高额赔偿在严重安全隐患案件中的适用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