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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新生儿陈某出生于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后,患儿出现呼吸急促、面色青紫症状。值班医生赵某未严格遵循新生儿诊疗规范,未及时完善血气分析及影像学检查,亦未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导致患儿重症肺炎合并呼吸衰竭的病情被严重延误。在后续治疗中,医院因准备手术仓促,手术记录显示麻醉诱导过程存在操作瑕疵,进一步加重了患儿缺氧性脑损伤。患儿最终被确诊为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伴癫痫持续状态,经抢救虽存活但遗留重度智力障碍及运动功能障碍,需终身护理。家属陈某因照顾患儿产生巨大精神痛苦,并因长期陪护导致误工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过错,主要表现为病情评估不足、延误最佳治疗时机及手术记录不规范;该过错与患儿重度脑损伤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70%。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及赔偿金额协商未果,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司法鉴定并主张各项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诊疗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依据医学会鉴定意见确定的70%参与度比例,结合患儿伤残等级、后续护理依赖程度及家属误工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总额。最终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8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新生儿重症诊疗中的病情延误与程序违规问题,明确了违反诊疗规范导致病情恶化时,医疗机构应承担的主要赔偿责任。通过引入严密的参与度比例计算,为同类新生儿医疗损害案件中过错与因果关系的认定提供了参考,强化了医疗机构对新生儿高危症状的预警义务。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