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公园管理处及某游乐设施运营公司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1日,某市中央公园举办“国庆嘉年华”群众性游园活动。某游乐设施运营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在公园广场设置大型烟花造型气球装饰装置,该装置内部含有简易电子点火模块。活动当晚19时许,装置因线路短路引发爆燃,导致现场多名游客受伤。受害人张某(化名)正在附近驻足观看,被爆炸冲击波及飞溅碎片击中,经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轻微脑震荡,住院治疗10天。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公园管理处投诉,并保留了现场照片、医疗单据等证据。经调查,该气球装饰装置不属于法定特种设备,但公园管理处作为活动组织者,未对运营公司设置的临时设施进行严格的安全审查,也未设置必要的安全隔离区;运营公司作为直接行为人,使用的点火装置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介入后,认定双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令整改并处以行政处罚。张某因住院误工,产生误工费损失。经核算,张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5万元。
审理过程
张某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双方就是责任主体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情与爆炸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确认损伤由本次爆炸直接导致。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公园管理处及运营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情况。法院认为,公园管理处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严选合作方、排查安全隐患的义务;运营公司作为设施提供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使用不合格装置。双方过错行为结合导致损害发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法院认定公园管理处与运营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构成共同侵权。鉴于运营公司过错程度较大,公园管理处管理疏忽,酌定运营公司承担60%的责任,公园管理处承担40%的责任。判决运营公司赔偿张某21万元,公园管理处赔偿张某14万元,合计35万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参照适用安全管理原则)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对临时设施的安全审查义务,即便设施非法定特种设备,组织者仍需履行合理的安全保障职责。判决强化了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责任,警示活动主办方需严格审核合作方资质与安全措施,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