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国际机场管理公司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张某诉某国际机场管理公司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游客张某在某国际机场乘坐上行自动扶梯。扶梯运行中突然急停,张某因未紧握扶手且低头看手机,身体失衡摔倒,导致右腿骨折。事后,张某通过机场服务热线投诉,要求赔偿。机场方调取监控视频显示,张某摔倒前确实存在未抓扶扶手的行为,但扶梯急停无预兆,且现场无工作人员及时疏导。张某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就是否存在管理疏忽、张某自身过错比例及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金额未确定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受理后,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法院重点审查了监控视频记录的事故瞬间、机场方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张某的过错程度。双方就是具体赔偿金额(含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未能协商一致,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场作为管理人未尽到严密的安全保障义务,扶梯急停存在瑕疵,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未紧握扶手,存在自身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酌定机场承担70%责任,张某自担30%。判令机场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人对设施安全的兜底保障义务,同时强调受害人自身注意义务对责任分担的影响。通过监控视频还原事实,细化了“管理人”与“受害人”过错比例的司法认定标准,对同类扶梯事故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