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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健身中心及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12岁的张某在父母允许下前往某健身中心进行体能训练。当晚20时30分许,该中心二楼器材区因员工李某违规使用大功率吹风机导致线路短路引发火灾。火势迅速蔓延,现场烟雾弥漫,健身中心工作人员未及时组织有效疏散。张某在逃生过程中因吸入浓烟导致呼吸道灼伤,并在慌乱奔跑中摔倒,造成右腿粉碎性骨折及面部深度烧伤。经送医抢救,张某住院15天,产生大量医疗费用。经鉴定,张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某健身中心主张火灾系李某个人过失所致,且张某监护人未尽监管职责,拒绝全额赔偿。双方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未果,张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确认为十级伤残。庭审中,法院调取了医院病历、火灾事故认定书及健身中心监控录像。法院查明火灾直接原因为员工违规操作,健身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调解阶段,双方就是赔偿金额差距较大,最终由法院主持调解,但因分歧过大未成,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健身中心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员工李某系职务行为,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张某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有一定监管疏忽,可适当减轻侵权人责任。综合考量,酌定某健身中心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经核算,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20万元,某健身中心需赔偿106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第一千一百65条、第一千一百79条、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火灾等突发事件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受害的特殊保护。通过责任比例的精细划分,平衡了受害人权益与经营者责任,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