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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12岁未成年人张某因突发高热、意识模糊由家属送至某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接诊医生在未进行血常规、C反应蛋白等必要检查的情况下,仅凭经验开具退烧药,未予留观。次日凌晨,张某病情恶化出现抽搐,家属再次送医,经确诊为重症肺炎并发脓毒症休克。因急诊阶段处置不及时,导致感染扩散,张某转入ICU抢救,虽经全力治疗脱离生命危险,但造成重度脑损伤,遗留严重智力障碍。经司法鉴定,医院在急诊接诊、检查评估方面存在明显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张某家属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认定医院存在治疗过错,判决医院承担70%赔偿责任。医院不服,以损害后果主要源于患者自身病情进展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法院组织双方对用药清单进行质证,重点审查急诊阶段未做检查导致延误治疗的过错程度。二审法院认为,医疗机构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推定过错情形,维持一审责任认定,对赔偿明细进行重新核算。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某市人民医院对张某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为145万元,医院需赔偿其中70%即101.5万元。另判令医院承担张某后续康复治疗费用,并赔偿家属因处理此事产生的误工费损失。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诊阶段“处置不及时”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未做必要检查,可直接推定过错。同时,细化了未成年人重症感染案件中,误工费等间接损失的计算规则,对规范急诊接诊流程、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