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患者张某因持续发热入住某市第三医院。入院后,医院安排其进行侵入性血液检查。在检查前,值班医生未向张某详细告知穿刺可能引发的局部感染风险,亦未充分说明术后护理注意事项。2022年4月,张某穿刺部位出现红肿、化脓,经确诊为严重细菌感染,引发败血症,住院治疗长达一个月。出院后,张某因身体虚弱无法正常工作,产生大量医疗费用。经司法鉴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张某遭受的感染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并提交了完整的费用票据。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确认医院违反告知义务,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庭审中,双方就是赔偿金额及责任比例产生争议。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张某提交的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及当地平均工资标准,对各项损失进行核算。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三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告知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张某自身疾病基础及医院过错程度,酌定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具体标准,强调告知内容应涵盖检查风险与护理要点。对于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患者感染等损害的情形,即使医疗技术操作无瑕疵,医院仍需承担侵权责任。这警示医疗机构需严格规范告知流程,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降低医疗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