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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新生儿张某(化名)因发热在某社区诊所门诊就诊。接诊医生李某在诊疗过程中,未严格遵循儿科护理规范,在给予静脉输液后未对患儿进行持续、严密的生命体征监测。次日凌晨,患儿出现呼吸急促、面色青紫症状,因护理人员疏忽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导致患儿发生严重缺氧性脑损伤,经转院抢救后遗留重度智力障碍。经司法鉴定,某诊所护理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与患儿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张某父母为治疗及康复已支出大量费用,且因患儿残疾导致家庭长期承受巨大精神痛苦。双方就是否赔偿及金额争议较大,经当地卫健委介入行政调解未果,张某父母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确认诊所护理过错参与度为60%-70%。庭审中,双方就是赔偿明细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存在分歧。考虑到患儿为新生儿且损害后果严重,以及诊所作为基层医疗机构在护理流程上的重大疏漏,法院重点审查了病历资料的完整性及护理记录的缺失情况,最终认定诊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某诊所对张某的医疗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诊所需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1条、第一千一百79条、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基层诊所新生儿护理过错,明确了门诊诊疗中护理监测义务的重要性。依据民法典第1221条,医务人员未尽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即构成过错。案例警示基层医疗机构需强化护理规范,完善病历与监测记录,切实保障患者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权益。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