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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超市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受害人张某在某市中心“好又多”超市购物。当晚该超市安保人员李某正在巡逻。张某在生鲜区选购商品时,因地面刚经过清洁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加之张某自身未注意脚下湿滑,不慎摔倒。摔倒过程中,张某头部撞击到旁边因故障突然弹出的金属货架立柱,经路人及安保人员李某协助送医,张某因重型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查,认定超市在设施维护及安全管理上存在重大隐患,对超市下达整改通知书。张某家属认为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且安保人员处置不当,遂提起诉讼。庭审中,证人证言证实事发时超市员工未及时清理积水,且货架固定螺丝松动。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死亡原因及参与度进行鉴定,确认直接死因为颅脑损伤。法院结合现场监控、证人证言及市场监管局调查报告,认定超市在地面清洁警示、设施维护方面存在过错,同时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亦存在自身过错。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判决某超市承担60%的主要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鉴于张某生前收入情况证据不足,误工费金额暂按行业标准估算,结合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核定某超市赔偿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8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设施故障与安全管理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特别是当第三人(如安保人员)行为与设施故障共同作用导致损害时,经营者责任的划分。同时,强调了受害人自身过错对责任分担的影响,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