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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10岁未成年人张某随母前往某市火车站候车。在通过站内自动扶梯时,张某因未抓紧扶手且身体前倾,从扶梯末端跌落。经调取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张某跌落瞬间,一名第三人李某因携带大件行李急行,虽未直接撞击张某,但其快速移动产生的气流及拥挤效应加剧了张某失衡。张某头部撞击地面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涉案自动扶梯日常维保记录齐全,但紧急制动按钮标识在事发时段因光线昏暗及磨损导致辨识度较低。张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某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自动扶梯进行安全性评估,确认设备符合国家标准,但警示标识存在瑕疵。法院结合监控视频还原事发经过,认定第三人李某行为与损害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承担侵权责任。重点审查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认定某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在警示标识维护上存在轻微过错,应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第三人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某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对张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计人民币150,000元(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三、某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第一千一百73条、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即使设施合格,警示标识不清仍可能构成过错。同时厘清了第三人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对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的安全监护与经营者责任划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