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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体育中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受害人张某在某体育中心游泳馆旁的儿童游乐区游玩。该区域由体育中心委托第三方运营。张某在体验一款名为“海洋之星”的旋转游乐设施时,因设备突发故障突然急停并剧烈晃动,导致张某被甩出并摔伤。现场工作人员未及时制止后续游客进入,也未第一时间提供有效救助。张某被送往市第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胫骨骨折,住院15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后,体育中心与张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因双方对责任主体(设施故障原因系第三方维护不当还是经营者管理疏忽)存在分歧,调解终止。张某遂提起诉讼,主张体育中心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为十级伤残。庭审中,体育中心主张事故系游乐设施供应商(第三人)设备故障所致,应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且已尽到基本巡查义务。张某提交现场目击证人李某证言,证明事发时设施存在异响且无工作人员值守。法院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认定经营者对潜在风险警示不足,管理存在疏漏。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体育中心作为经营场所,未尽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设施故障引发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虽然事故直接原因为第三方设备故障,但经营者在选任和监督第三方时存在过失,且现场应急处置不力,故认定体育中心承担70%的责任,第三方承担30%的责任。考虑到张某自身未严格遵循操作指引,酌情减轻经营者部分责任。最终判决某体育中心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委托第三方运营的游乐设施仍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与监督管理义务。在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违约/侵权竞合时,经营者未尽审慎管理义务需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有助于倒逼公共场所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