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8岁的张某因重症肺炎入住某市第三医院儿科病房。住院期间,张某病情突然加重,出现高热、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最终造成重度残疾。经查明,医院在张某入住隔离病房后,未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未对病房空气进行有效消毒,且护理记录存在明显缺失,未能如实记录患者生命体征变化,导致院内获得性耐药菌感染未被及时发现与控制。张某父母认为医院存在严重过错,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0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中,双方同意由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在感染防控方面存在过错,与张某的器官损害后果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建议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护理记录的完整性及医院感控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三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感染防控过错,且护理记录缺失导致过错难以完全排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量医院过错程度及因果关系参与度,酌定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院内感染及护理记录缺失问题,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感控管理中的注意义务。判决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同时通过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度支持,彰显了司法对医疗规范执行的引导作用,具有典型的教学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