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新生儿赵某某因发热入住某诊所。接诊医生刘某某在未进行血常规等必要检查的情况下,违反诊疗规范,擅自给赵某某静脉注射大剂量抗生素及退烧药。注射后不久,赵某某出现严重过敏反应及败血症症状,家属紧急转院至市儿童医院。经抢救,赵某某虽脱离生命危险,但因药物毒性导致重度脑损伤,遗留严重智力障碍及运动功能障碍,需终身护理。赵某某父母因照顾患儿及处理医疗纠纷,产生大量误工损失。经司法鉴定,某诊所存在明显的用药过错,与赵某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审理过程

赵某某父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审理中,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诊所医务人员刘某某违反诊疗规范,存在用药错误及不当行为,构成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新生儿赵某某的严重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诊所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诊所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结合鉴定意见及双方过错程度,酌定某诊所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赵某某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0万元。最终判决某诊所赔偿赵某某84万元,并支付赵某某父母误工费共计15万元,合计99万元,该金额落在50万元至100万元区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基层诊所在新生儿用药环节的规范缺失问题。依据民法典第1221条,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即构成过错。本案明确了用药错误导致严重后遗症的责任认定标准,对规范基层医疗机构用药行为、保障新生儿医疗安全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