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陈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陈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新生儿陈某因重度窒息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新生儿科。入院时,医院未充分告知家属需立即进行高危筛查的必要性,亦未详细说明可能面临的并发症风险。次日,患儿出现异常症状,值班医生在未完善相关检查检验的情况下,擅自调整用药方案,导致患儿发生严重药物损害,引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抢救无效后,患儿虽经急救途中全力施救仍遗留重度脑瘫,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经司法鉴定,医院在告知义务履行上存在重大瑕疵,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其违规行为与患儿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患儿父母因长期护理及后续治疗,遭受巨大精神痛苦及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违反告知义务且用药不当。一审法院认定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但赔偿金额计算方式引发争议。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就是护理费计算标准、残疾赔偿金年限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产生激烈辩论。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及赔偿项目的计算依据。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赔偿项目计算中护理费及后续治疗费核定偏低。鉴于医院违反告知义务且存在药物损害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现改判医院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万元。驳回医院其他上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新生儿急救场景中告知义务的具体边界,强调了即使在紧急情况下,对重大风险及替代方案的告知仍不可或缺。同时,细化了重度残疾案件中护理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对同类医疗损害纠纷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