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患者张某因持续腹痛前往某诊所就诊。接诊医生李某在未进行必要的血常规、C反应蛋白等常规感染指标检查,也未询问张某既往过敏史的情况下,直接为其进行了侵入性腹腔穿刺检查。操作过程中,李某使用的穿刺针消毒不规范,导致张某术后发生严重的腹腔内感染及败血症。张某随后转入市人民医院抢救,虽经全力救治脱离生命危险,但造成多器官功能受损。经司法鉴定,某诊所未履行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检查检验不当行为,该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80%。张某主张医疗费等损失,但因部分急诊费用票据缺失,具体金额暂无法精确确定最终总额,需结合鉴定意见及现有证据核算。
审理过程
张某起诉后,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通过查阅病历、手术记录(含穿刺操作记录)及影像资料,确认诊所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检查检验不当行为。庭审中,双方就是否构成侵权及赔偿基数产生争议。法院组织双方对已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进行质证,对尚未确定的后续治疗费用部分,建议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或依据鉴定意见中的估算标准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诊所因检查检验不当导致患者感染,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依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参与度比例,酌定某诊所承担80%的赔偿责任。鉴于部分医疗费金额尚未最终确定,法院判决某诊所先行赔偿张某已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对于后续治疗费等金额未确定的部分,待实际发生后或经进一步核算后,由张某另行主张权利。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4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实施侵入性检查时,必须履行严密的检查检验义务。即便在急诊或基层诊所场景下,违反诊疗规范导致患者感染,亦构成医疗损害。同时,确立了在部分损失金额未确定时,对已发生损失先行判决、剩余损失保留诉权的司法处理模式,平衡了诉讼效率与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