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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2日,72岁的张某因突发剧烈胸痛、呼吸困难,由家属送至某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接诊医生在未进行心电图检查的情况下,仅凭经验开具止痛药后建议回家观察。次日凌晨,张某病情恶化再次入院,确诊为急性心肌梗死并发心源性休克,虽经抢救但已造成严重心脏功能损害,需长期服用药物维持。张某家属认为医院急诊处置严重滞后,导致错过最佳救治时间,引发器官不可逆损害,遂提起诉讼。经司法鉴定,医院存在违反急诊诊疗规范的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的心脏器官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张某因长期治疗及休养,产生误工损失,主张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中,双方同意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定某市人民医院在急诊接诊过程中存在漏查关键指标、处置不及时的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建议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张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酌定医院承担70%的责任。结合张某的损害程度、当地生活水平及误工情况,核定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最终判决某市人民医院赔偿张某84,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诊场景下医疗机构的紧急救治义务边界。针对老年患者,即便症状不典型,医生也应履行严密的鉴别诊断义务。急诊处置不及时导致器官损害,即便未造成死亡,亦构成严重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需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警示医院提升急诊规范化水平。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