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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72岁的张某因急性阑尾炎入住某医院。入院后,主治医师李某安排急诊手术。麻醉医师王某在实施麻醉过程中,未严格核对张某既往有严重心脏病史,且术中监测不及时,导致张某出现严重心律失常。术后张某转入病房,因麻醉处置不当引发病情延误,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征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确认张某存在麻醉过错。张某家属多次与医院协商,经当地卫健委行政调解未果,遂提起诉讼。张某因此产生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经核算,各项直接经济损失合计8000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医院在麻醉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过错,与张某病情延误及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承担次要责任。庭审中,法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比例产生争议,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医院在麻醉处置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张某自身高龄且基础疾病较多,酌情确定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依据鉴定意见及实际损失,判决某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400元。该金额符合1万元以下的要素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老年患者麻醉处置不当引发的医疗损害,明确了行政调解与司法诉讼的衔接。重点阐释了鉴定意见在认定麻醉过错中的关键作用,以及民法典第1221条关于医务人员过错认定的适用,对规范麻醉诊疗行为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