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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社区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72岁的张某因持续咳嗽、发热前往某社区诊所门诊就诊。接诊医生李某未进行必要的血常规或影像学检查,仅凭经验开具抗生素及止咳药,未告知患者病情可能存在的严重风险。张某服药后症状未缓解且出现呼吸困难,家属紧急将其转诊至三甲医院,确诊为重症肺炎并发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导致双肺功能严重受损,构成八级伤残。经调取张某在诊所的完整用药清单,发现医生存在漏诊关键体征、过度依赖单一药物且未评估基础疾病风险等过错。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双方曾尝试通过当地医调委进行行政调解,但因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未果。诉讼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社区诊所医生李某在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存在诊断过错,与张某肺功能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比例为60%。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社区诊所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张某自身高龄及基础疾病对损害后果有一定影响,结合鉴定意见,酌定诊所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关于医疗费,因部分票据缺失及后续治疗费用尚未完全发生,具体金额暂无法最终确定,法院先行判决支持已发生的合理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万元,其余损失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基层诊所在老年患者诊疗中的注意义务标准。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在违反诊疗规范且导致患者损害时,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同时,对于医疗费金额未确定的情形,司法实践允许部分判决与后续主张相结合,既保障受害人权益,又避免诉讼拖延。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