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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孕妇张某在某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产检,医院出具诊断建议其住院待产。次日凌晨,张某因突发胎心异常入院,值班医生李某判断需立即行剖宫产术。术中发生大出血,医院启动应急预案,拟将张某转至上级医院抢救。在急救转运途中,因救护车调度延误,张某出现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尸检,张某系产后出血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张某家属认为医院在急救转运环节存在重大过错,导致患者错失最佳抢救时机。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家属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妇幼保健院在紧急转诊过程中,未严格遵循急救转运规范,救护车准备时间过长,存在程序性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鉴于双方同意行政调解,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就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项目的具体计算标准进行核对,但因部分票据缺失,部分金额暂未最终确定,需结合后续证据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市妇幼保健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及因果关系,判定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参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结合鉴定意见,酌情确定赔偿总额为人民币420,000元。其中,护理费因证据不足暂按行业标准估算,其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依法核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紧急转诊过程中医疗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导致患者损害,可推定有过错。同时,本案展示了在行政调解背景下,如何结合鉴定意见合理计算护理费等未完全确定金额的赔偿项目,对产科急救流程规范化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