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72岁的张某因突发胸痛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后,医院值班医生赵某某在急救途中未规范书写及保存关键病历资料,导致后续治疗记录缺失。次日,张某病情恶化引发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家属申请,医学会鉴定认为:医院在病历书写及保管上存在严重缺陷,违反诊疗规范,虽不能直接证明医疗行为与死亡有唯一因果关系,但病历缺失导致无法排除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性,认定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张某家属主张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等共计45万元。
审理过程
张某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中,双方就是否进行司法鉴定产生争议。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确认医院存在病历书写缺陷,且该缺陷影响了诊疗行为的规范性评价,认定医院过错参与度为60%。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就赔偿明细进行质证,重点审核了护理费及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张某的死亡承担60%的赔偿责任。依据鉴定意见及法律规定,核定各项损失总额为60万元,医院需赔偿张某家属36万元(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分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病历管理不当在医疗损害责任中的法律后果。即使无直接诊疗过错,病历书写缺陷导致因果关系无法认定时,医疗机构仍需承担不利后果。这警示医疗机构必须严格规范病历书写与保管,保障患者权益,体现民法典对医疗安全的严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