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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赵某之子小赵在某市妇幼保健院分娩,因出现新生儿窒息征象,医院在未完善必要检查且未充分告知家属风险的情况下,立即启动急救转运。转运途中,救护车设备故障导致供氧中断,小赵出现严重缺氧。抵达上级医院后,经诊断为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经抢救虽存活但遗留重度脑瘫,经鉴定为四级伤残。赵某认为医院在急救途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且诊疗存在过错,导致损害后果加重,遂提起诉讼。因小赵后续治疗周期长,部分康复费用尚未发生,医疗费总额暂无法最终确定具体数值,但已发生费用及预估费用巨大。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认定医院在转运途中未尽到严密的监护义务,存在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承担主要责任。二审中,双方就是否赔偿后续不确定的医疗费产生争议,二审法院结合用药清单及临床常规,对已确定及必然发生的费用进行核算。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关于责任认定的部分,确认某市妇幼保健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鉴于部分医疗费金额未确定,判决医院先行赔偿已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850,000元;对于后续必然发生的、金额可确定的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或经评估后由医院按比例支付。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急救转运途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特别是在新生儿诊疗中,即便损害发生在途中,若存在过错仍需担责。同时,针对“金额未确定”的医疗费,确立了“已发生+必然发生”的赔偿计算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