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张某因突发高热、寒战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后,医院值班医生赵某在未严格核对血型交叉配血结果的情况下,违规为张某输注同型血液。输注过程中,张某出现剧烈寒战、高热及溶血反应,病情迅速恶化。因医院初期误判为普通输液反应,未及时启动溶血急救预案,导致张某病情延误,最终造成重度急性肾衰竭及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张某遗留严重残疾。张某家属认为医院存在严重输血过错,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违反诊疗规范,存在输血前核查不严、输血后观察不力等过错,与张某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一审认定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医院不服,以鉴定意见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庭审,结合病历资料及专家辅助人意见,确认一审采信鉴定意见合法有效,驳回上诉。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令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420,000元;另因医院过错导致张某遭受严重精神痛苦,判令医院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输血损害中,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导致病情延误的过错认定标准。二审对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规则进行了阐释,强调了程序合法与实质公正的统一,对规范临床输血操作、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