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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公共场所设施致伤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持票进入位于某市的某国际机场航站楼候机。当日14时许,张某在安检口与登机口之间的公共通道正常行走时,头顶上方一处用于悬挂电子显示屏的金属支架因长期未维护导致连接件松动脱落。该支架连同显示屏瞬间坠落,直接砸中张某头部及肩部。张某当场感到剧烈疼痛,随即被机场工作人员送往附近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张某左侧肩关节软组织挫裂伤,伴有轻微脑震荡,需卧床休息及定期复查。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向机场方投诉,要求赔偿。机场方承认设施故障,但主张张某未注意观察,应承担部分责任,且拒绝提供该设施近期的安全检测报告。张某遂提起诉讼,主张机场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庭审中,张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及误工证明。某机场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已履行日常巡检义务,但未能提供事发前该特定悬挂设施的合格检测报告或近期维保记录。法院依职权向机场方调取设施维护档案,发现该区域设施上次检测已超期半年。法院结合现场监控视频、医疗记录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认定机场方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能提供设施符合安全标准的证据,存在明显管理疏忽。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张某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共区域行走已尽到一般注意义务,无重大过失,故认定机场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合张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及因伤导致的误工损失,酌情确定赔偿总额为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悬挂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在设施缺陷致伤案件中,经营者若无法提供合格的检测报告或维保记录,将面临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警示公共场所管理者必须建立严密的设施安全监测与档案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