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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游泳馆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2日下午,受害人张某持有效消费凭证进入某游泳馆游泳。该游泳馆设有深水区与浅水区,中间由金属护栏分隔。张某在深水区边缘休息时,因护栏连接处螺丝松动、存在明显缺陷,导致护栏突然断裂倒塌。张某失去支撑,从约1.2米的池岸高处坠落至池底硬质地面上。事故发生后,工作人员虽及时施救,但张某因颅脑遭受剧烈撞击,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颅内出血,经抢救后遗留部分认知功能障碍。张某认为该游泳馆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设施安全维护的规定,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未果,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结论为八级伤残。法院结合现场照片、监控录像、维修记录等证据,认定某游泳馆未定期对护栏进行安全检查与维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池边休息时亦负有一定注意义务,但鉴于设施缺陷为主要原因,张某责任较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游泳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酌定某游泳馆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经核算,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0,000元。依据责任比例,某游泳馆应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144,000元。此外,鉴于张某遭受严重颅脑损伤及八级伤残,造成严重精神痛苦,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最终判决某游泳馆赔偿张某共计169,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3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设施安全的严格维护义务,特别是游泳馆等高风险场所的护栏等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判决结果体现了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与经营者安全管理责任的平衡,警示经营者需建立严密的设施巡检机制,防范因设施缺陷导致的高处坠落等安全事故。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