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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景区管理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12岁的张某随父母前往某大型生态景区游玩。景区入口处设有一组大型自动感应旋转门。当日人流密集,张某因好奇,未跟随父母正常通行,而是独自跑入旋转门与固定门扇之间的夹角区域,试图观察内部机械结构。此时,自动门因传感器被遮挡触发防夹功能后复位,但张某未及时撤离,导致其右臂被旋转门扇与固定门框挤压。事故发生后,景区工作人员立即停止设备运行并将张某送医。经医院诊断,张某右臂软组织挫裂伤,伴有轻微肌肉撕裂,经住院治疗10天,遗留局部活动受限。张某父母认为景区自动门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8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设施缺陷争议较大。经法院委托专业机构鉴定,涉案自动门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相关国家安全标准,防夹装置灵敏度正常。法院结合现场监控视频、景区安保人员证言及张某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的事实,认定景区已履行基本安全保障义务,但考虑到未成年人特殊性,景区提示标识可进一步完善。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景区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虽设施合格,但在人流高峰期对未成年人危险行为的警示和疏导力度不足,应承担次要责任;张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尽到严加管教的义务,且张某自身存在违规靠近危险区域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综合考量,酌定景区承担4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各项损失,判决景区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合计6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即便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经营者仍需结合场景特点(如人流、未成年人特性)履行更高程度的警示和疏导义务。同时,强调了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管教责任,有助于平衡受害人权益与经营者负担,引导公共场所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