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岁未成年人张某因急性扁桃体炎前往某诊所就诊。接诊医生在未进行皮试且未严格核对药物禁忌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某品牌青霉素类注射液进行静脉滴注。输液过程中,张某出现呼吸困难、皮疹等过敏反应,诊所未及时采取有效急救措施,致张某发生过敏性休克,造成重度听力损伤及神经系统损害。经后续多次治疗,张某遗留永久性听力障碍。张某家属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等损失。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诊所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过错,未履行注意义务,该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定某诊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诊所不服一审判决,以鉴定程序瑕疵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事实清楚,鉴定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诊所对张某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令某诊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使用高风险药物时的严格注意义务,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患者。通过司法鉴定厘清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确立了诊所违规用药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规则,对规范基层诊所诊疗行为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