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82岁的陈某因急性心肌梗死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医院未严格执行新生儿病房与老年病房的隔离消毒规定,导致院内交叉感染。陈某随后出现高热、呼吸困难,病情急剧恶化。医院立即启动急救程序,在转运至ICU途中,陈某因重症肺炎合并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尸检,陈某系院内获得性耐药菌感染致死。陈某之子陈某(化名,此处指代原告,需符合姓氏要求,调整为原告为陈某,死者为陈某父亲,原告姓氏需从列表选,假设原告为张某,死者为陈某父亲,但要求受害人姓氏从列表,死者为受害人,故死者姓陈,原告姓张)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张某主张医院在感染防控上存在重大过错,且急救转运过程中未尽到严加看护义务,导致损害后果扩大。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张某提起诉讼。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院感防控措施上存在明显漏洞,未对多重耐药菌传播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和隔离,与陈某的死亡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同时,急救途中的处置符合诊疗规范,但院感过错是导致死亡的根本原因。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关于感染防控的规定,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陈某自身高龄且基础疾病严重,酌情减轻医院部分责任。最终认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结合张某因处理丧事产生的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误工费损失。判令医院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老年患者院内感染防控中的具体义务,强调了即使在急救转运过程中,若基础感染防控存在过错,仍需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体现了司法鉴定意见在认定因果关系中的关键作用,以及误工费在医疗损害赔偿中的合理认定标准,对规范医院感染管理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