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岁患儿陈某因急性扁桃体炎入住某市第三人民医院。主治医师在未详细核对既往过敏史的情况下,开具含有青霉素成分的注射剂。用药前护士虽进行皮试,但操作不规范,结果判读存在瑕疵。陈某在输液过程中出现呼吸困难、皮疹等过敏反应,医护人员未及时停药并抢救。陈某随后出现急性肝衰竭及多器官功能损害。经治疗,陈某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遗留慢性肝功能不全。出院后,陈某家属查阅用药清单,发现医院存在用药错误及监护不力。双方就是否构成医疗过错及赔偿事宜产生争议,经当地医调委行政调解未果,陈某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用药前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违反《民法典》第1219条;皮试操作不规范及用药错误与陈某器官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参与度比例为70%。庭审中,双方就是否支持高额精神损害抚慰金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存在用药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陈某为未成年人,遭受严重器官损害,精神痛苦巨大,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判决医院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0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5万元,符合10万元至50万元的合理区间。医院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未成年人医疗中医院更严格的告知与注意义务,强调了用药清单核查的重要性。判决结果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对规范临床用药流程、提升医疗安全意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