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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孕妇张某在某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产检,医院出具超声提示胎儿宫内发育迟缓。次日凌晨,张某因胎动消失入院,医院诊断为胎儿窘迫,建议立即剖宫产。值班医生李某因经验不足,未严格评估风险,仅给予常规吸氧处理,未立即安排手术。半小时后,张某出现剧烈腹痛,医院才启动急救程序,在转运途中因准备不足导致抢救延误,胎儿最终死亡。事后,医院向张某出示了详细的用药清单,显示其在等待期间使用了非必要的镇静药物。张某遂向当地卫健委申请行政调解,要求赔偿。经调查,医院在产检预警后未采取符合诊疗规范的分娩措施,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与胎儿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经行政调解未果,张某提起诉讼。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违反产科诊疗规范,未及时终止妊娠,过错参与度为80%。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用药不当引发争议,法院结合用药清单认定医院存在程序违规,但主要损害后果源于延误手术。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市妇幼保健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胎儿尚未出生,不支持死亡赔偿金,但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判决医院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合计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下。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产检预警后医疗机构的紧急处置义务,引用民法典第1222条关于推定过错情形,警示医院需严格遵循产科急救流程。同时厘清了胎儿死亡在未出生状态下不支持死亡赔偿金但支持精神抚慰金的裁判规则,具有典型教学价值。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