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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晚,受害人张某前往某市体育中心体育馆观看篮球比赛。赛后,张某沿自动扶梯下行至二层大厅。此时,第三人赵某因急于离场,在扶梯上奔跑并推搡前方人员,导致张某失去平衡摔倒。张某头部撞击扶梯底部硬物,当场昏迷。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系颅脑损伤死亡。事发后,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发现该场馆自动扶梯日常巡检记录不全,且事发时未安排工作人员引导。张某家属主张该场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确认直接死因为颅脑损伤。法院重点审查了某体育场馆是否尽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结合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其他观众目睹赵某推搡行为)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场馆方在安全管理上存在明显疏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1. 第三人赵某承担主要侵权责任;2. 某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责任比例为20%;3. 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75万元。其中某体育场馆在补充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赵某承担其余部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7条(现民法典对应条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第三人侵权情形下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即使损害由第三人直接造成,若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设施维护、秩序维护),仍需承担补充责任。这有助于倒逼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