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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赵某因持续高热伴右下腹疼痛至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接诊医生李某未进行必要的血常规或影像学检查,仅凭经验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开具口服药物后建议回家观察。次日,赵某症状加重出现休克征象,家属紧急将其转诊至市第一医院急诊,确诊为急性阑尾炎穿孔并发弥漫性腹膜炎。因延误诊断导致感染扩散,赵某被迫行阑尾切除及部分肠切除手术,造成严重器官损害。住院期间,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护理记录存在缺失及涂改现象,无法完整反映病情变化。赵某出院后遗留慢性腹痛,经鉴定,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延误诊断行为与赵某器官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审理过程

赵某提起一审诉讼,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违反诊疗规范,存在诊断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后,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服,以鉴定程序瑕疵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护理记录的完整性及诊断延误与损害后果的关联性,认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驳回上诉。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赵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185,000元。另因医疗过错导致赵某遭受严重精神痛苦,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该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基层医疗机构在急诊接诊中的注意义务,强调诊断过错与延误治疗的因果关系认定。护理记录的规范性直接影响事实认定,体现了程序正义。同时,合理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彰显了对患者身心权益的全面保护,对规范基层医疗行为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