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整形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孕妇赵某因妊娠纹困扰,前往某整形医院咨询并签署《妊娠纹修复手术知情同意书》,接受注射某品牌溶脂针治疗。术后第三天,赵某出现剧烈腹痛、发热及阴道出血,随即被送医诊断为胎盘早剥伴胎儿窘迫,最终不得不进行紧急剖宫产,导致胎儿死亡。经查阅病历,医院在术前未对赵某进行严密的凝血功能评估,且在注射药物后未告知其可能诱发宫缩的风险,存在明显的治疗过错。赵某身心遭受巨大创伤,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案件审理期间,赵某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某市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术前评估不足,术后观察与告知义务缺失,与胎儿死亡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庭审中,医院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法院经审查认为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整形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赵某为孕妇,医院过错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较大,酌定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医院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80,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美容中孕妇特殊体质的注意义务标准,强调了医疗机构在高风险项目中的术前评估与术后告知责任。同时,确立了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当鉴定意见程序合法且依据充分时,法院应依法采信,为同类案件中病历审查与过错认定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