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12岁的未成年人张某随父母通过安检进入某国际机场候机厅。候机厅地面铺设大理石地砖,但在通往登机口的通道转角处,存在一处因装修遗留未清理的金属压条,高度约3厘米,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或隔离设施。当日人流密集,张某在奔跑过程中被该金属压条绊倒,头部重重撞击地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司法鉴定,张某系颅脑损伤死亡。张某父母持有该航班电子客票,主张机场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经现场勘验及司法鉴定,确认金属压条为主要致害原因。法院认定某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经营者,未及时发现并清除安全隐患,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考虑到未成年人张某自身年龄特点及奔跑行为,认定其监护人存在一定监管疏忽。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监护人承担30%的责任。依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算,某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张某父母共计人民币7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机场等公共场所经营者对隐蔽性安全隐患的排查义务,细化了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受伤时经营者与监护人的责任划分标准,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