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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市第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陈某因突发剧烈腹痛伴发热,前往某市第三医院急诊科就诊。接诊医生赵某在未完善血常规、腹部CT等必要检查的情况下,仅凭经验初步判断为急性胃肠炎,开具止痛药物后建议回家观察。次日,陈某病情恶化出现休克症状,家属紧急送回医院,经确诊为急性阑尾炎穿孔并发弥漫性腹膜炎。因延误治疗导致陈某出现严重感染性休克,造成多器官功能受损,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陈某出院后,经当地医调委主持行政调解,双方就是赔偿事宜产生争议,陈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市第三医院在急诊接诊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漏诊阑尾炎,存在明显的诊断过错,该过错与陈某器官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鉴于双方曾经历行政调解程序,但未能就是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故由法院依法裁判。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市第三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经核算,陈某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20,000元。依据责任比例,判决某市第三医院赔偿陈某人民币96,000元。该金额虽高于行政调解初步意向,但符合法定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且严格遵循了过错程度与责任分担原则。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1条、第一千二百24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急诊场景下医务人员诊断义务的边界。医院在缺乏充分检查依据下的经验主义诊断构成诊断过错。本案明确了在行政调解未果后,司法裁判对赔偿项目计算的规范性,强调了误诊导致器官损害时,因果关系鉴定对责任比例划分的关键作用,对规范急诊诊疗行为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