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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康安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72岁的张某因持续胸闷、心悸前往某康安诊所就诊。接诊医生李某未询问既往史,未安排心电图、心肌酶谱等必要检查,仅凭听诊诊断为“普通感冒”,开具非处方药。张某服药后症状未缓解且加重,出现呼吸困难,家属于次日将其送至三甲医院,确诊为急性心肌梗死。因诊所前期检查缺失导致病情延误,张某虽经抢救存活,但遗留严重心力衰竭,需长期护理及休息。张某主张其因延误治疗导致额外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损失(张某退休前为技术人员,有固定收入证明)等,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康安诊所对老年患者出现典型心血管症状时,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未进行基本的心血管检查,存在明显检查检验不当的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病情延误、损害后果扩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结合鉴定意见、护理记录中关于患者需专人护理的记载及张某提供的收入证明,综合认定责任比例。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康安诊所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自身疾病为基础因素,承担次要责任。酌定诊所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其中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费等合理部分,由诊所赔偿84,000元。该金额落在5万元至10万元区间。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基层诊所对老年患者特殊症状的注意义务边界。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违反诊疗规范导致检查缺失,可直接推定过错。案例强调了“检查检验”在早期诊断中的关键作用,警示医疗机构不得对高危症状掉以轻心,对规范基层医疗行为、保障老年患者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