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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景区管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受害人赵某(下肢残疾,使用轮椅)持电子门票进入某风景名胜区游玩。当日景区人流密集,赵某在景区主干道旁的临时观景台区域停留。该观景台为景区为应对客流高峰临时搭建的木质结构设施,未设置稳固支撑。10时许,因部分连接件松动,临时观景台突然发生局部坍塌,赵某因行动不便未能及时躲避,被倒塌的木板及支架严重挤压胸部。事故发生后,景区工作人员立即拨打急救电话,赵某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抢救,但因多脏器破裂及创伤性休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调查,该临时设施未经过专业安全检测,景区未安排专人巡查。赵某家属持有当日消费凭证,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临时设施倒塌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设施搭建不符合安全规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景区辩称已张贴安全提示,但未能提供设施日常检修记录。市场监管部门曾于事发前对该景区进行过安全检查,并下发整改通知书,但未彻底消除隐患。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景区管理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临时设施倒塌致人死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考虑到受害人赵某系残疾人,景区在无障碍设施配套上的缺失加剧了风险,但主要责任在于设施本身不安全。判决景区管理公司赔偿赵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临时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即使设施为临时搭建,经营者仍需确保其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定期排查隐患。对于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经营者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判决结果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和对经营者安全管理责任的强化。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