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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国际大酒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72岁的张某入住某国际大酒店。当日14时许,张某在大堂休息区行走时,因地面湿滑且未设置警示标识,与正在大堂参加商务洽谈的第三人赵某发生碰撞。赵某急于赶路,未注意避让,导致张某摔倒。张某经医院诊断为左膝软组织损伤及轻微骨裂,住院治疗10天。张某出院后主张赔偿,但因未提供完整的劳动合同及收入证明,其主张的误工费具体金额无法确定。张某认为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酒店作为经营场所,对进入其中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酒店地面湿滑且无警示,存在管理疏忽,应承担相应责任。赵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主要责任。二审中,张某补充提交了部分消费记录,但误工费证据仍不足。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酒店是否定期进行设施安全检测及是否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判决关于赵某承担60%赔偿责任的认定;改判某国际大酒店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赵某承担60%的直接赔偿责任。鉴于张某误工费证据不足,酌情支持其误工费损失3000元。综合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判令赵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8000元,某国际大酒店在2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人在第三人侵害情形下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即使损害由第三人直接造成,管理人未尽到如地面清洁、警示提示等合理义务,仍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同时,强调了误工费赔偿需以确凿证据为基础,对司法实践中证据认定标准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