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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公园管理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2日,某公园举办“夏日亲水节”群众性游泳活动。受害人张某(化名)购票入场,在深水区游泳时因体力不支下沉。该区域虽设有“水深危险”警示牌,但标志较小且被植被遮挡,救生员未及时发现。张某被救起后送医,诊断为重度溺水致急性呼吸衰竭,继发弥漫性轴索损伤,构成颅脑损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张某遂起诉公园管理处,要求赔偿。公园方辩称已尽基本安全保障义务,且张某自身未评估身体状况。市场监管部门曾就警示标志不规范对公园作出行政处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其为八级伤残。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现场照片、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救生员巡逻记录,重点审查了警示标志的显著性与充分性。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公园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警示标志不充分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充分评估自身风险,承担次要责任。酌定公园承担70%赔偿责任。计算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后,判令公园管理处赔偿张某人民币95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举办群众性活动时,警示标志必须显著、充分,不能流于形式。经营者需结合现场环境采取实质性防护措施,否则即便有警示也可能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补充或相应责任,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