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游乐园及李某公共场所安全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残疾人张某持票进入某游乐园游玩。在体验“极速飞车”项目时,因设备突发故障突然急停,张某因未佩戴齐备防护装备且身体平衡能力受限,从座椅甩出,头部重重撞击地面。现场工作人员李某虽立即施救,但张某已被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伴颅内出血,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张某事后与游乐园协商赔偿,但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警示标志是否充分以及第三人(设备维保方)责任承担问题产生分歧。张某遂提起诉讼,主张游乐园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八级伤残及因果关系。庭审中,双方就是警示标志充分性及经营者补充责任展开辩论。法院结合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重点审查了游乐设施的日常检修记录、故障原因鉴定报告以及现场警示标识的合规性。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游乐园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警示标志存在瑕疵,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设备维保方存在过错,游乐园承担补充责任。酌定某游乐园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万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的注意义务边界,特别是针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安全保障标准。同时厘清了经营者与第三人(维保方)之间的补充责任关系,对规范游乐行业安全管理、保障游客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