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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火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晚,受害人张某与朋友前往位于市中心某商圈的“味享”餐厅就餐。该餐厅属大型餐饮娱乐场所,设有KTV包厢。当晚21时许,餐厅二楼KTV区域因顾客违规使用大功率加热设备引发火灾。火势迅速蔓延,现场烟雾弥漫。张某在逃生过程中因吸入过量有毒烟气导致颅脑损伤,并伴有面部及四肢多处烧伤。经送医抢救,张某被诊断为重度吸入性损伤及颅脑外伤。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人为违规用电。张某出院后,经司法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八级。张某认为餐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残等级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争议。张某提交了火灾现场照片,显示疏散通道堆放杂物。二审中,张某申请调取《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证明餐厅违规经营。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责任比例划分需结合受害人自身过错重新考量。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餐厅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确保疏散通道畅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作为成年人,在火灾发生时未严格遵循紧急疏散指引,存在一定自身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酌定某餐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某餐厅应赔偿其中70%即84,000元。该金额落在5万元至10万元区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6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火灾事故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特别是疏散通道管理的重要性。同时,确立了受害人自身过错在火灾损害赔偿中的减责规则,对平衡经营者责任与个人注意义务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