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游泳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5日下午,张某(下肢残疾,使用轮椅)前往某游泳馆游泳。该游泳馆入场通道狭窄,未设置无障碍专用通道,且未安排工作人员引导。当日馆内人员密集,张某在通过拥挤的更衣区时,因地面湿滑且人群推搡摔倒。周围人员未及时控制秩序,导致发生局部踩踏。张某头部及躯干遭受多名人员挤压、踩踏,经送医诊断为颅脑损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张某因残疾及伤情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经核算共计8500元。张某与游泳馆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未果,张某提起民事诉讼。审理中,法院结合现场监控视频、多名在场人员的证人证言以及张某的残疾情况说明,认定游泳馆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在人员密集区域未设置有效疏导措施,未对残疾人提供必要协助,存在明显过错。张某自身虽为残疾人,但在正常通行过程中无重大过失。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某游泳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认定游泳馆承担80%的主要责任,张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经核算,游泳馆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800元。该金额在1万元以下,符合法律规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在拥挤环境下,经营者需预判风险并采取疏导、协助措施。判决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司法关怀,同时通过责任比例划分,警示公共场所需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防范踩踏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