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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餐饮管理公司公共场所安全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晚,受害人赵某(系下肢残疾人,使用轮椅出行)与友人至某市中心“味达轩”餐厅就餐。该餐厅位于商场二楼,内部设有燃气锅炉房。当晚20时30分许,锅炉房因压力阀故障发生剧烈爆炸,冲击波导致赵某重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爆炸造成餐厅大面积损毁,现场散落大量玻璃碎片及燃气管道残骸。经调查,该锅炉为特种设备,由某设备维护单位负责定期检修,但维护记录显示近期未进行规定的安全检测。事发时,餐厅虽设有“小心地滑”标识,但未在锅炉房周边设置专门的防爆警示标志,且疏散通道被杂物部分堵塞,影响了残疾人逃生。赵某家属主张餐厅及维护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爆炸原因及赵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爆炸系设备老化与维护缺失所致。一审认定餐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维护单位存在过错。双方对赔偿金额争议较大,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警示标志的充分性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调取了现场照片及维护日志作为关键证据。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关于责任认定的部分,改判赔偿总额。认定某餐饮管理公司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未设置充分警示标志且疏散通道不畅,承担主要责任(60%);某设备维护单位未履行特种设备法定维护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0%)。鉴于赵某为残疾人且死亡,结合当地生活水平,酌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1,250,000元。因具体计算明细存在争议,最终金额由法院根据证据酌定,未完全精确到个位,但落在合理区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更高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警示标志的充分性标准。同时,强化了特种设备维护单位的法律责任,即使无直接过错,若违反法定维护义务仍需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