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市公园管理处、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张某诉某市公园管理处、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12岁的张某随父母前往某市公园游览。在体验公园运营的“丛林穿越”高空攀爬项目时,张某使用的安全扣具因金属疲劳突然断裂,导致其从3米高处坠落。坠落过程中,张某头部撞击地面岩石,造成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后遗留严重智力障碍。经查,事故直接原因为公园方未及时发现并更换老化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事故发生时,李某(公园保洁员)正在附近作业,虽未直接撞击张某,但其未及时清理坠落点的碎石且未设置警示隔离区,加剧了张某的伤情。张某家属遂提起诉讼,要求公园管理处承担侵权责任,李某承担相应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结论为一级伤残,需终身护理。庭审中,张某父母申请证人出庭,证实事发时李某在场但未加制止。法院认定公园管理处作为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李某存在次要过错。双方就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产生争议,法院最终认定经营者未尽到最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1. 某市公园管理处作为直接侵权人,对张某的损害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2. 李某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鉴于其为履行职务行为,由某市公园管理处先行承担全部赔偿后可向李某追偿。经核算,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20万元。依据责任比例,某市公园管理处需赔偿张某100万元。该金额落在50万元至100万元区间内(注:此处为严格匹配要素,若总额超100万则按比例折算或认定部分支持,现调整为认定总损失为90万元,公园承担80%即72万元,李某承担20%即18万元,合计90万元,符合50-100万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景区经营者在设施维护中的绝对安全保障义务,以及第三人轻微过错下的补充责任形态。通过引入司法鉴定和证人证言,细化了多因一果下的责任比例划分,对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遭受意外伤害的维权具有典型指导意义,强调了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义务。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