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客运站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1日,张某购票进入某市高铁站候车大厅参加返程客流高峰期的乘车活动。当日14时许,因检票系统故障导致部分旅客滞留,现场秩序混乱。张某在拥挤中被推搡摔倒,头部撞击地面,随后引发局部踩踏。张某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张某持有当日电子客票凭证,起诉要求客运站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经查,客运站虽设置了隔离栏,但在系统故障后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未有效疏导人群,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市场监管部门曾就该站日常安全管理问题对经营者作出警告并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八级伤残等级及因果关系。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争议。法院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现场监控视频、张某持有的消费凭证等证据,综合认定经营者存在管理疏忽。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某客运站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张某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身未注意观察周围环境,承担40%的责任。判令经营者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2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在突发状况下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经营者需结合具体场景采取合理措施,否则需承担补充或相应责任。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保护消费者人身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