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孕妇张某在某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产检,医院出具超声提示胎儿宫内发育迟缓。次日,张某因胎动减少再次就诊,医生开具催产素引产,但未详细告知用药风险,也未提供完整用药清单。引产过程中,张某突发羊水栓塞,病情急剧恶化。医院立即启动急救预案,但在转运至上级医院途中,因救护车配备急救设备不全且驾驶员路线规划失误,延误最佳抢救时机。张某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新生儿亦不幸夭折。经尸检,张某系羊水栓塞引发DIC导致死亡。张某家属认为医院存在漏诊、违规用药、急救转运不当等过错,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中,双方曾尝试通过卫健委进行行政调解,但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未果。随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妇幼保健院在引产前评估不足、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缺失详细用药清单),且在急救转运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患者错失抢救机会。鉴定结论认定医院过错与死亡结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参与度为70%-80%。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妇幼保健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医院过错参与度为75%,结合张某自身病情因素,酌情确定医院承担75%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0万元,另支持误工费1.2万元。最终判决某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张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急危重症转运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详细用药清单告知的重要性。同时,展示了行政调解与司法诉讼在医疗纠纷中的衔接,以及参与度比例在确定赔偿金额时的关键作用,对规范产科急救流程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