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高龄产妇赵某在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待产,因突发胎盘早裂引发大出血,医院启动急救预案。在转运至手术室途中,赵某因病情恶化陷入昏迷,其丈夫钱某(化名)及新生儿孙某(化名,早产儿)被紧急转入新生儿重症监护室。医院在新生儿诊疗过程中,未严格监测孙某生命体征,对早产儿常见的呼吸窘迫症状处置滞后,导致孙某出现严重缺氧性脑损伤,经鉴定为重度残疾。赵某及钱某认为医院在急救转运衔接、新生儿诊疗环节存在重大过错,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0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新生儿诊疗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治疗过错,该过错与孙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医院不服,以急救途中情况紧急、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急救途中新生儿监护措施的合理性及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急救途中情况紧急,但医疗机构对高危新生儿仍负有严密的监护义务,医院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完全履行该义务,维持原鉴定意见。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市第一人民医院需赔偿赵某及钱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救场景下医疗机构对新生儿的高标准注意义务,强调了司法鉴定意见在认定医疗过错中的关键作用。对于涉及高龄产妇急救与新生儿诊疗交叉的复杂病例,法院严格审查诊疗行为的规范性,有助于督促医疗机构提升急救转运中的新生儿监护质量,保障弱势群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