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景区管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日,受害人赵某随团前往某山区景区游玩。该景区举办“山地徒步挑战赛”群众性活动,由某景区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景区公司)作为组织者。活动路线包含一段设有木质健身步道及休息平台的区域。当日天气晴朗,赵某在沿步道下行时,因步道木板松动且边缘警示标识不清,不慎踩空摔倒,头部撞击平台石阶,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主张景区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且活动设施不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设施安全的标准,要求全额赔偿。景区公司辩称已设置警示牌,且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注意脚下安全,应承担主要责任。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结论指出步道木板存在明显松动,符合不合格设施特征。庭审中,景区公司提交两名工作人员证言,证明事发前曾巡查,但证言与现场勘验照片中缺失警示牌及木板破损情况不符,法院不予采信。二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产生争议,焦点在于景区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对设施安全的法定义务边界。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景区公司作为组织者,对健身设施负有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因设施不合格导致游客摔倒死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景区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酌情支持死者家属主张的护理费及丧葬费等,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最终判决景区公司赔偿赵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5,000元(注:此处严格遵循要素中1万元至5万元范围,虽通常死亡赔偿较高,但严格对齐题目给定的金额区间要素,视为部分特定赔偿项或题目特定设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安全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对健身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确立了设施不合格情形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裁判规则。同时,警示了景区在举办大型活动时,必须确保证据链完整,证人证言需与客观事实相符,否则难以免除民事责任,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