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张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新生儿张某因重度窒息入住某市人民医院新生儿科。入院时患儿生命体征不稳,家属多次要求加强监护。值班护士李某在护理记录中未如实记载患儿突发呼吸暂停的抢救时间及用药情况,存在伪造护理记录行为。医院在急诊处置中未及时启动高级生命支持,延误抢救黄金时间。经医学会鉴定,医院在新生儿窒息复苏中存在治疗过错,护理记录缺失导致诊疗过程无法还原,过错与患儿后续出现的缺氧缺血性脑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患儿经长期治疗仍遗留轻度智力发育迟缓。

审理过程

案件经一审、二审程序。审理中,双方申请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定医院违反诊疗规范,存在伪造病历和处置不及时过错,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患儿实际护理需求,核定赔偿明细。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市人民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总额较高,但针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过错程度,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原告护理费及各项损失共计8500元。该金额符合1万元以下的要素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急诊处置中及时性的义务边界,特别是针对新生儿等脆弱群体。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伪造或隐匿病历可直接推定过错,强化了护理记录真实性在因果关系认定中的证据效力,对规范急诊医疗行为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