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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口腔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6岁未成年人张某因牙齿排列不齐,由其监护人陪同至某口腔诊所进行正畸咨询。接诊医生李某在未对张某进行全面影像学检查、未评估颞下颌关节状况的情况下,直接建议并实施固定式矫治器安装。治疗两周后,张某出现严重颞下颌关节紊乱、张口受限及持续性疼痛。经医院诊断证明确诊为颞下颌关节损伤。张某监护人遂向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要求赔偿。因双方就是否存在诊疗过错争议较大,调解未果,张某监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诊所存在未尽告知义务、违反诊疗规范等过错,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不可逆损伤。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口腔诊所在诊疗过程中,未对未成年人患者进行必要的全面检查,违反口腔正畸诊疗技术规范,存在治疗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鉴于张某年龄较小,恢复能力较强,且损害后果主要为暂时性功能障碍,未构成伤残等级。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口腔诊所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及因果关系参与度,酌定诊所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口腔诊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未成年人口腔正畸诊疗中的特殊注意义务。明确了医疗机构对未成年患者需履行更严密的检查与告知义务,即使未构成伤残,轻微过错导致的损害亦需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别保护。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