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赵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陈某之母张某因突发胸痛前往赵某经营的“康健养生馆”就诊。该馆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赵某亦无医师执业资格。赵某在未进行任何正规检查的情况下,擅自对张某实施静脉输液治疗。输液过程中,张某病情急剧恶化,出现呼吸困难、意识丧失。赵某惊慌失措,未立即采取专业急救措施,而是让家属自行拨打120。在等待急救人员及转运途中,张某因急性心肌梗死并发心源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病理学检验,张某系死于急性心肌梗死。陈某认为赵某非法行医导致延误治疗,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经当地卫健委行政调解未果,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赵某系非法行医人员,其诊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张某自身患有严重心血管疾病是死亡的主要原因,但赵某未予识别、错误治疗及延误转诊,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与张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鉴于行政调解失败,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双方就是赔偿责任比例产生争议。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及司法鉴定意见,法院认定赵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自身疾病承担主要责任。酌定赵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计算各项损失后,判决赵某赔偿陈某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85,000元;另因非法行医行为给家属造成严重精神痛苦,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上述金额符合1万元至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要素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法行医情形下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标准,特别是当患者自身存在基础疾病时,如何根据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确定责任比例。同时,体现了司法对非法行医行为导致家属精神痛苦的抚慰,对规范基层医疗市场、保障患者生命安全具有重要警示意义。